一、问题提出案情简介:2021年10月,邱某、徐某在杭州某地出资开设养生馆,由徐某担任法人。邱某、徐某事先商定为客人提供口交等养生服务。邱某招募情人颜某担任收银,后又招募李某担任经理。该养生馆不到一个月即被公安机关查处。经统计,共提供口交养生服务近300次,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在此期间,李某根据邱某的授意招募了2个技师,平时的工作主要是接待客人,送茶水,安排技师上钟,打扫卫生和购买日常用品,用公用手机与
摘要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传统侦查技术已经无法应对海量资金数据洪流,大数据侦查技术因势而生。此类案件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开展侦查取证,尤其是回溯、分析海量资金数据,穿透识别资金来源与流向,将成为该类案件办理的杀手锏。与此同时,大数据侦查也给大数据证据的审查运用带来新的挑战。司法机关有必要从实践出发,将大数据技术特征和证据法理论相融合,构建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大数据证据的审查运用规则。在证据归属
编者按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由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复杂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内容涵盖方方面面,既涉及实体法问题,又涉及程序法问题;既涉及刑事法规定,又涉及行政法规定;既包括领导机制,又包括人员处遇;既创设专门制度,又指引协同治理;等等。因此,亟需一部深入阐释《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脉络、规范原理、适用要求的专门著作,
摘要伴随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各种数据、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日渐提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呈趋重和蔓延态势。回应有效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现实需要的刑事治理,不仅要关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边界模糊、情节严重标准把握困难的具体问题,更应重视技术利维坦的困境、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的定位不明等深层次的问题。强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治理,应从破解技术利维坦困局
摘要《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而制定的关于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项法律。由于该法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规定,既有行政法规范,同时又有附属刑法和特别的刑事诉讼法规范,因而属于调整某一社会领域的综合法,而不是单行刑事法。对于该法中具有实质意义的附属刑事法规范的理解与适用,需要站在刑事法学视域中加以分析,以确保其受国家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引和当代刑法理念的约束,并使该法有机融入我国
摘要否认被容许的风险的存在空间不仅不利于稳定公民的行动预期,而且无助于刑法一般预防目标的实现。为了平衡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的关系,应当提倡被容许的风险的独立价值,将其定位为阻却行为不法的归责排除事由。在论证路径上,功利主义的利益衡量说、自由主义的法主体性说和规范主义的社会角色说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吸纳它们各自合理内核的制度功利主义才是更为妥当的选择。基于制度功利主义的逻辑,行为因符合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