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应用于刑事侦查、审判,在刑事诉讼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正如达马斯卡曾经论断的证据法的未来是一个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墩铭甚至提出:所谓证据裁判主义,于今日法科学应用之时代,应改称为科学证据裁判主义。[1]毫不夸张地说,科学证据今后必将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支柱。然而我国对科学证据的立法及研究尚未形成体系,仍存在很多问题,学界急需对科学
摘要: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框架下,网络爬虫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突破反爬虫措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85条规定的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侵入的本质是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其核心特征未经授权具体指采用技术手段规避身份验证机制进而获得非法访问权限。而反爬虫措施并不涉及访问权限,其作用只是限制访问的方式,故规避反爬虫措施的行为并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侵入。另外,非法获取计算机
随着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圆满胜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作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持之以恒、坚定不移地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对扎实推进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实践中,因为车辆改装在道路上引发事故的案件为数不少,对多数案件论以本罪并无争议。但是,在车辆改装后碰巧结合其他因素才多因一果地导致死伤结果发生的,对于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里结合穆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进行分析。 被告人穆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载客,在经过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在该刑事司法政策落实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审慎从严不是严禁,不是盲目不捕不诉,而是要认真、仔细、慎重审查每一个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案证据等,凡是可以不捕不诉的,则敢于不捕不诉。 要注重提高证据分析能力、整体把握案件能力、敏感案件舆情应对能力、准确把握和运用公诉权,同时也要强化协商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案中运用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发挥社会治理作用,从深层次
关于辩护词写作,我今天不作面面俱到的讲解,只谈我认为比较重要但易被忽视、被误解的几个问题,主要从定位和构思两个方面展开,其他的内容我们以后再来交流。先谈辩护词写作的定位,似乎还没有人谈过这个问题,定位非常重要。何谓辩护词写作,看似简单,如果要真正提高这项技能,确有辨析的必要。在有关刑事辩护技能的研讨中,类似于法庭辩论、阅卷等主题备受关注,而提及辩护词写作的很少,在众多的刑事辩护技能培训中,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