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智能办案系统是人工智能技术进入刑事司法场域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当前,刑事智能办案系统主要集中在证据审查判断、辅助精准量刑、类案推送和案件偏离预警等领域。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刑事司法的深度融合,人的代具性原理、自动化偏差认知机制、国家权力的背书与支持、技术外包的研发模式以及系统架构的运行机制等因素推动着智能办案系统从工具向权力的演化。同时,刑事审判中人工智能技术的权力化可能会引发规训风险、排斥风
一、引言根据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比2018年下降20个百分点。1也就是说,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占比7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具
结构因素:控辩审等腰三角结构尚未形成虽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司法现状中,侦查权仍处于强势地位。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共同打击犯罪的结构没有发生根本转变。在目前的诉讼程序下,法院更多是一个确认侦查结果正确与否,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复查场所,庭审无法发挥认定事实的关键作用,以侦查案卷审查程序为中心的审判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在此情形下,庭审质证规则作为技
程序违法的实体从宽现象已在我国初见端倪,然而其正当性备受质疑。在刑事实体法上,沟通报应理论与规范预防理论均可以解释实体从宽的体系正当性,并且后一论证思路更为可取。在刑事程序法上,替代刑罚说、修正的沟通报应理论、修复程序公正说均可以解释实体从宽的目的正当性,并为其合理适用提供限制方案。但各个学说均存在一定不足,与之相比,量刑补偿理论是更为妥当的主张。这一理论认为,实体从宽是一种以补偿为中心的程序
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为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争论画上句号,但又引发了值得思考的新问题:其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
一般认为,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1]据此,刑事诉讼中的质证主体为控辩双方,质证的对象是控辩双方举示的证据,既可以是言词类证据,也可以是实物类证据。质证的方法则应当根据质证对象的不同来确定,例如,对于言词证据应当由控辩双方对言词证据提供者进行询问,对于实物证据,应当由实物证据的举示方对于证据的内容或者特征提出质疑,或者对发现、收集、提取、保管、提交该证据的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