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和过程二、窝藏、包庇犯罪的构罪要件三、窝藏、包庇情节严重的认定四、窝藏、包庇罪的明知要件的认定五、窝藏、包庇罪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六、共同犯罪人之间窝藏、包庇行为的处理七、关于亲亲相隐问题一、《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和过程(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指导我们司法工作的理论基础。我们在起草《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虚开发票类犯罪,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在上一篇文章《行政法与刑法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分——虚开发票类刑事案件辩护系列之一》中,就如何理解与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行政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刑法上的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可以作不同的理解与界定。在行政法上,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虚开,并作出行政
袭警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自2021年3月1日设立以来,仅3月1日至3月31日一个月的时间内,全国检察机关就批准逮捕袭警犯罪嫌疑人405人、起诉101人,对于维护人民警察执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式各样的经济合同作为实现经济职能的基本手段,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现实生活当中。与此同时,合同诈骗罪这一犯罪现象,和其他各类以骗取他人财物为主要特征的不同形式的诈骗类犯罪,也越来越多地走入刑事辩护工作的视野。其中,合同诈骗罪,又因社会经济生活的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而在诈骗类犯罪中居于主要地位。如何针对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扎实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保证相应的
发票类犯罪,属于商事犯罪的一种。商事犯罪辩护要把视野放开,尤其需要有复合化的知识。因为商事犯罪行为,它包括两个层面,首先商事行为是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受到民商法的约束;其次,商事行为同时要受国家的行政管制,又会受到行政法的规范。因此,在商事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之中,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刑法,要把视野放开,用法律交叉思维来办案。我们先讲讲行政法与刑法交叉思维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辩护,换言之,
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频繁出台,新罪之保护法益是什么,逐步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没有证成规则的个罪保护法益讨论,会停留在一种个罪碎片化思考的无体系状态,进而导致个罪之保护法益思考上的误区与混淆。当下刑法理论多从个罪之构成要件进行推导而主张刑法性法益,但其证成过程往往是典型的循环论证。新罪之保护法益是什么的讨论,是以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规则为主轴的学问。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需要正确处理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