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与英美法人犯罪的归责模式存在本质区别,这决定了我国企业犯罪的治理不能全盘复刻英美国家的策略。当前我国学界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探讨,忽视了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处罚原理。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下不具有借助刑事合规为企业松绑的实体法路径。通过扩大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从而令企业为其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尚缺乏充分的法理支撑;借鉴英美法系的企业刑事合规有违反责任主义、破坏主
以全球视野考察企业合规、刑事合规的发展历程及其激励制度的生成完善,可以揭示并证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追究的预防转型才是刑事合规的核心制度。 与自然人犯罪不同,企业等单位犯罪属于组织性犯罪,其犯罪原因除体制机制、社会环境等宏观原因之外,主要由于企业内控合规及企业文化等组织性内部因素,这些内部致罪因素具有当前性和可控制性。 随着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学界及业界日益关注企业合规
摘要:《法律援助法》中刑事法律援助部分还存在着以下不足:其一,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中应当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而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当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其二,初步构建起了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辩护的冲突解决机制,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且没有采用既有的立法经验,实质性作用不大;其三,将死刑复核案件受援人范围不恰当地限制为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不利于死刑复核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
我认为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双方建立互信,而互信的基础又依赖于律师的诚信度和敬业精神,依赖于当事人对律师诚信敬业的感知和认同。律师职业是最讲诚信和敬业的行业,也是最需要靠诚信和敬业支撑的行业,失去了诚信和敬业,便失去了律师生存的根基,因此,律师在诚信和敬业方面,应当努力做到让当事人无可挑剔。社会大众对律师的诚信和敬业要求极其严格,个别律师的某些不诚信、不敬业问题,不仅影响到律师本人,
在执业二十年后,随着刑辩专业化的探索达到一定程度,以及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我把新的专业领域定位为刑事合规。有人可能认为,从刑辩到刑事合规是业务的转型,但我认为,刑事合规实际上只是刑辩业务的延伸。这些年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做刑辩还不错的律师,一旦形势不好,就转去做非诉了,等刑辩执业环境改善,收入也高了,又回到刑辩业务来,执业领域不断转换。同时,也有很多人对刑辩存有情怀,一直在坚守。田文昌老师有一
目 次一、英国多机构合作策略的历史溯源二、多机构合作策略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路径三、多机构合作支持体系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四、英国多机构合作策略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五、结语内容提要:英国少年司法体系以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为核心目标,重视包容性的社会控制,采用多机构合作策略,建立少年司法委员会和青少年犯罪小组,通过风险评估、合适成年人、程序参与等机制,加强国家、社会以及政府不同机构之间合作,